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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8 05:52:00 作者:汇泽博远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存在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存在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核查《派遣协议》核查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并确认报酬、期限、岗位等是否与劳动合同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这项义务?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能否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这一风险?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其含义已明确了派遣单位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单位不需要遵守该项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8条首先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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