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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02:32:00 作者:汇泽博远
劳务派遣的员工后是什么结局?
说劳务派遣没有好结局的朋友,基本上可以说没有真正了解过劳务派遣。且不说国外一些高层次人才的劳务派遣,因为那些离我们太远,没有太多的可比性,拿我们现在国内的派遣来说,劳务派遣只是一种用工形式,并没有我们一些朋友口诛笔伐的那么恶劣。劳务派遣的员工后是什么结局?目前,大面积用工的国内劳务派遣工存在这么几种模式:体制内派遣用工、非体制企业正规派遣用工、非体制企业假派遣用工。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存在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存在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
实践中,出于保护受害者的需要,也有判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对此有法官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如果都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似乎对派遣单位并不公平。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之基本法理出发,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提供一些发放工资、缴纳、招退工之类的简单服务,除此之外对员工的日常职务行为并不具备监督和管理的能力。
协议怎么变更:1、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因生产变更、生产项目调整或情况变化而修改合同的相关内容。2、本合同到期后立即解除,并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如需生产,甲继续聘用乙,需经乙同意,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签订新合同。3、合同期内,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满不能复工的;2)根据《企业退休员工暂行规定》,应退休;3)一甲方宣布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4、合同期内,甲方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2)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资或者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3)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合同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1)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2)因工负伤的患职业病患者,由劳动鉴定鉴定;3)在规定的期内生病或非;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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